1月28日.新春過百人胡亂放鞭炮被罰

或許大家以為,六七暴動前香港是任何時間都可燃放炮竹。翻查舊資料,早於三十年代已有限時燃放的規定。例如一九五六年,只有四日的指定時間可以放炮竹。筆者曾向長輩查詢,其實市民都沒有理會這項規定,佳節嘛!照放可也!

一九六零年的新春,便有一百多人因「無執照放炮竹」、「指定時間外放炮竹」、「故意燃放炮竹(影響途人安全者)」及「胡亂拋擲炮竹(危害公眾安全者)」被罰,平均罰款三十至三十五元。

原來一九六七年前放炮竹都有諸多規定,不知道當年的市民怎樣逃避法眼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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